今天常見是小孩因為車禍死亡,尚有爸爸媽媽在,這時候要怎麼判斷可以跟對方請求扶養費呢?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所以要有兩個要件1.不能維持生活2.無謀生能力。今天如果是直系尊親屬那法院評估的條件就是它們的經濟能力能否維生。

判決連結:https://bit.ly/3hf83WR

「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而言,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將來退休後是否不能維持生活,則應依其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之財產推斷其退休後何時開始不能維持生活。原審以鄭來富於105年有薪資所得約70萬元,現每月收入約4萬5,000元至5萬元,顯無不能維持生活情形為由,因認其無受扶養之權利,不得請求扶養費。惟查鄭來富主張其係42年10月間出生,平均餘命尚有24.65年(見一審卷一16頁)。倘若屬實,則依鄭來富之職業,其尚得工作獲取薪資之年限為何、有無屆齡退休問題、將來退休後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依其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之財產,倘其退休,何時開始不能維持生活等項,均有不明,亟待釐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nPJyC4

「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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