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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禁止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一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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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13 Tue 2024 21:09
  • 置頂 消債

1.調解成立後,走更生方式
調解成立,因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調解內容應清償金額,推定有該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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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識別化的方式。

把每個人的領域專長或實際的想法透過15分內的問答,讓人可以簡單了解行業運作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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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

身分證戶籍地與印鑑證明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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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現值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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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權限與義務: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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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第1、2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請求日起30日內部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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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說

認為禁制標示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作成,且會反覆發生效力,應屬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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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以後階段機關之行為為行政處分,對該處分提起救濟。但最高法院97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例外以前階段行為為行政處分。需具備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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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82號:只有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可救濟。

釋字684號:大學對大學生所為任何影響基本權作為,都可以對外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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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對內部管理行為可以提申訴、再申訴。

釋字785號後認為申訴、再申訴只是針對非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不代表之後不能接續提起行政訴訟。複審與申訴、再申訴兩者僅為救濟標的不同,如果公務員認為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處分外的管理措施侵害其權益,均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因其程序為申訴、再申訴而阻卻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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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或法律或上級機關之行政命令或自治規章,地方制度法第30條賦予上及公法人將該法令函告無效的權力。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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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來判斷該檢舉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檢舉人之檢舉行為是否係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

當人民檢舉行為其實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權利,但行政機關卻拒絕履行,該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必然會對人民權利造成侵害。一旦函覆影響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該函覆便會產生規制性而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反之,如人民僅擁有反射利益,該函覆僅係觀念通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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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23號說明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諸如載明應繳違規罰款數額,倘以後續仍有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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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競業禁止義務與臨時動議: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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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制度: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兩個要件1.須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2.須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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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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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符合法定停止執行規定外,不停止執行;請台端積極與債權人協商債務清償,若債權人未於文到15日內具狀延緩執行或撤回執行,本院僅得依法續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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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之瑕疵:

分為不成立、得撤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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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斷餘地理論

指行政機關在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過程中,將存在一個可以自我判斷、不受他人干預的空間。這個空間是專屬於行政自己的領域,其價值或決定,不受到法院的介入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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