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大部分人知道可以免納裁判費,但還有的好處是可以利用國家的力量去蒐集證據,但有些地方需要注意。

1.必須是私權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與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以最常見車禍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求償為例,今天車損的請求就不是得請求的對象。

判決連結:https://bit.ly/3gbGD21

「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申言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而私權遭受侵害,致生損害之人,始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俾附帶民事訴訟,得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決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參照);苟非因刑事訴訟程序之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人,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或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26號民事裁定參照。

2.須注意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法益,如果是國家法益則不能請求之。

判決連結:https://bit.ly/2Ek6zeM

「又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第125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目的係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參照。

3.刑事起訴並不會導致民事侵權行為時效中斷

判決連結:https://bit.ly/37KYoUT

「惟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至賠償義務人於刑事訴訟中所為之否認或辯解,或刑事法院依職權所調查之證據,僅供判刑論罪之參酌,於請求權人已知悉之事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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