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款類型決定說(傳統通說)
視附款類型得否單獨救濟,與主處分關係可分否,來區分救濟的路徑。
1.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這三種與主處分不可分,故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2.負擔、負擔之保留與主處分可分,故可以單獨爭訟。
處分性質決定說(近期通說)
視處分機關有無裁量權限。
1.裁量處分不得單獨救濟。
因為附款添加完全出於行政機關裁量,行政機關若無附款,則不欲作成該處分,兩者有不可分之關聯性。如果承認得單獨撤銷附款,則有法院侵害行政裁量之虞。
2.羈束處分得單獨救濟。
因為行政機關並無裁量權,故相對人附款之添加,係額外增加依法所無不利益而違法時,自得單獨針對附款訴請撤銷。
「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救濟,在羈束處分時,固得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附款;惟對於裁量處分,於行政機關如知附款違法將為其他決定者,人民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應作成無附款之相同處分或依法院之法律見解為新決定,不得以撤銷訴訟單獨請求撤銷附款,否則,無異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強制其作成原來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4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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