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準負擔說

準負擔為一種特殊的新型態附款,本質上非負擔,係指在作成處分前,人民或機關提出承諾履行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功能與負擔相當,故稱之為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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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判決以獎勵金之發給,為授益行政處分,而獎勵金領取人所書立切結書性質係準負擔附款之性質等,核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21號行政判決參照。

行政契約說

切結書為行政機關與人民意思表示合致之行政行為,且人民具有切結書的訂約空間,具有契約主體性;又此種切結書單方性薄弱(甚至不具單方性)。故基於釋字第533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意旨,判斷行政契約之要件(標的說輔以目的說),應符合行政契約之定性。

處分外負擔說

處分外負擔為負擔之一種類型,故負擔既屬於附款,本應與處分共同作成以限制或補充處分的主要內容。然此種切結書卻發生在處分作成前,故為處分外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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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