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以甲○○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甲○○為具備一般智識之成年人,理應知悉網路遊戲乃消遣娛樂,輸贏本為常態,竟因遊戲對戰結果不如己意,即率爾公然侮辱丙○○、乙○○,造成其等名譽受損,所為誠屬不當,且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取得丙○○、乙○○之宥恕,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拘役45日、30日,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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