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要聲請准許假扣押有相當的難度,有一大部分原因是舉證責任在於聲請人這。

而實務上法院評估的點可以參考這最高法院的裁定https://bit.ly/2WABw4q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民事裁定參照。

要能提出以上的證據,通常必須是跟當事人很親密的人,如夫妻,要不然怎麼可能會知道他的財產情況,而如果沒有一定證據能夠釋明以上情況,即使您願意提供擔保金,法院還是會裁定駁回,被駁回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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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