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須要肢體暴力 而持續性與危險性為法院判斷之重要依據

(三)從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甲○○、乙○○○有對其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既可採信,且佐以本院審酌本件家庭暴力,係起因於兩造間親屬相處及溝通不良等問題所引發之事件,而兩造於本院調查過程中既仍尚未解決上開糾紛,且相對人甲○○、乙○○○對抗告人所為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又非偶一為之或純屬家庭間突發且意外之衝突事件,甚至在雙方互相錄音之情形下,相對人甲○○、乙○○○於此情狀仍未展現高度自我控制,猶脫口對抗告人施以言詞之不法侵害行為,堪予認定相對人甲○○、乙○○○對於抗告人之家庭生活安全有所威脅,以及由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之行為模式觀之,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等在家庭生活中遇挫折或爭執時,均容易情緒失控而以有攻擊性之語言來表達、發洩負面情緒等情,故抗告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甲○○、乙○○○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當可確認。故本件若未適度核發通常保護令予以限制,難避免相對人甲○○、乙○○○將來再度實施足以傷害抗告人之行為,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非妥適,揆諸首開說明,自應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本院原審遽為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其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七、本院審酌上情,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抗告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經斟酌兩造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抗告人受侵害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准予核發如主文所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甲○○、乙○○○不得對於抗告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以及相對人甲○○、乙○○○不得對抗告人為騷擾之行為,且為考量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情節輕重等情,為促進家庭和諧及家庭成員關係之修復,認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以4個月為妥適,故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至抗告人雖併聲請限制相對人甲○○、乙○○○不得對於抗告人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然審酌本件相對人甲○○、乙○○○對抗告人所為之家庭暴力行為,均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態樣,堪認抗告人應無受到相對人甲○○、乙○○○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且本院認為核發上開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即足保護本件抗告人,故並無核發相對人甲○○、乙○○○不得對於抗告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之必要,因此抗告人上開之聲請並不准許,但本院既已核發保護令,故就上開部分之聲請則均不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指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