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絕對說

認為必須僅依補強證據即足以形成一定心證程度的證明力。

https://bit.ly/3u0ocdB

「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至證人於審判期日以他人之陳述為內容所為之供述即傳聞供述,其證言雖係得自他人之陳述,若確有根據,且法院已經踐行調查之程序並賦與被告辯解之機會,固未始不可作為證據,惟傳聞供述,既係證人以非其自己直接體驗之他人經驗事實,作為其自己供述之內容,於發見真實上,較具危險性。此類證據資料之真實性如何,並非僅憑調查程序之踐行,即認為當然可信,為擔保其真實性,仍應依其直接調查,以判斷其證據之價值。」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016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相對說

補強證據與自白兩者之相互關係只要擁有得以認定犯罪事實程度之證明力即可。

https://bit.ly/3QBkhvc

「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釋字第582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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