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擔保,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新台幣xx萬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民國xx日之支票一紙,票面金額x萬元整,付款人為xx銀行xx分行,經提示不獲支付。為防止債務人有變賣財產之舉,誠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債權人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謹具狀聲明假扣押裁定,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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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