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後,原管轄機關是否有事務處理權限?
實務: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16號行政判決參照。
學說:
管轄權移轉本質上是非此即彼的法律關係,在移轉前,管轄權專屬於原管轄機關,但移轉後,原管轄機關就應喪失該事物處理的權限,全權交由他機關辦理。否則管轄移轉行為將不斷打破原管轄權的分配狀態法律,形成行政機關得以移轉行為取代法定管轄的情形。且修正草案第15條之3明顯排除最高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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