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增建物是抵押權設定後興建,可以直接用民法862條第3項但書準用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如果是抵押權設定前增建,就必須再取得對人的執行名義,才可以將增建部分併付拍賣。

但針對以上兩種情況,抵押權人就增建部分拍得價金,均無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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