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說:

刊播廣告應屬於獲得財產而從事經濟活動,該違規廣告可能為一次或長期反覆實施。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該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得藉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的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之次數,即因行政機關裁處後,始中斷其連續性,而區隔為一次違規行為,嗣後行為人所為該當構成要件之違規行為,為另一行為之開始。

數行為說:

行政罰的重點在於客觀的行為,主觀的違法意思為何並不重要,只要客觀的行為造成侵害,一次侵害行為就應該解釋為一個違法行為。

決議結果: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取一行為的觀點,但該決議援用了刑法接續犯的概念,認為違法刊登廣告實際上是出於一個單一的違法意思,多次而時空密接的從事同一種違法行為。所以應該屬於一種違法的接續犯,為一行為,只能處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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