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法修正後,必須先釐清沒收新制的各種沒收是否有刑罰的性質,若有刑罰的性質,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意旨,刑罰仍應吸收沒收行政罰。
1.沒收違禁品,較類似保安處分,而非處罰。
2.沒收犯罪工具(38條第2項),除了預防與遏止功能外,也兼具處罰性質。
3.沒收所有權為第三人之犯罪之物,準刑罰。
4.利得沒收(38條第4項)性質,此種措施並非刑罰,近似於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
從上歸納得知只有刑法第38條第2、4項的沒收會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發生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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