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怕影響強制執行點交與否的差異
2.雖然有簽無租賃切結書,但實際上已有租賃關係,銀行無法對承租人主張租約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3.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的爭點在於無出租切結書之陳述與事實不符是否構成詐術之要件,但實務目前案例少
4.是否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因為需要是無製作權人製作之文書才符合要件,所以自己寫的文書,縱有不實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原判決以被告與吳天成「並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二人共同偽造吳天成出售上開土地予吳清福之買賣契約,再持之向屏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原判決第二頁第四、五行),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應構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查被告與吳天成所訂之上開買賣契約,出賣人為吳天成名義,買受人則為被告自己名義,並未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買賣契約,其內容縱有不實,亦無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原判決竟認被告之上開行為亦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自有可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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