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前第三人對無權占有不動產不爭執者,即須點交,則依照舉重明輕法理,查封後第三人無權占有該不動產,更需點交。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民事法律專題研究)

房子遭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既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嗣於拍賣期間租期屆滿,乙仍繼續使用該房屋,甲雖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乙自不能主張民法第451條所訂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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