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若被害人之父母對於被害人負有撫養義務者,其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將來所受撫養權利之損害時,應否扣除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撫養費?

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撫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撫養,非以其曾撫養子女為前提;並且,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撫養費,依社會通念亦不能認為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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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