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說(多數)

公司是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權遭受侵害,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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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糖公司為法人,其商譽受損,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餘地。原審就台糖公司請求大統公司等四人連帶給付商譽損害三百萬元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台糖公司敗訴之判決,駁回台糖公司之上訴,所持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維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參照。

 

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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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必治妥公司雖為依法組織之法人,惟原審認其辛苦累積之商譽因端強公司之不實廣告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除命端強公司將判決書本訴部分全文刊登聯合報、中國時報、民生報各三日外,再命端強公司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三百萬元,顯係認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命端強公司前開登報道歉之處分,尚不足回復其商譽之損害,而依必治妥公司之請求,再命端強公司賠償,與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例,所指公司之名譽遭受損害,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之情形有殊。端強公司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尚無可取。」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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