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原告
被告
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就坐落於台北市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號五樓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共同以台北市地政事務所年度號所收件登記新臺幣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將該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並未依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借款交付於原告:
查 ,此有土地登記謄本足證(原證一)。詎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後,被告竟不依約交付款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原證二)現仍由原告執有中即足明證。
二、兩造間既無債權存在,抵押權自不成立,原告本件訴求於法有據:
按 。茲查,抵押權係從屬債權而存在,如其債權為借據,則需金錢之交付,始生效力。本件抵押權既為擔保
借款債權而設定,則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及抵押權登記有無塗銷原因,端視兩造間有否實際授受借款而定。又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當事人間就抵押權存否有爭執時,如其債權係屬借款,應由貸與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是本件被告就交付借款事實如無法舉證證明,祈請鈞院賜准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原證一: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份。
原證二: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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