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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5)台內地字第8417369號

提存所對於聲請清償提存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作形式上之審查,至於聲請人是否為債務人?如聲請人為第三人時就債之履行有無利害關係?其提存是否依債務本旨而為清償?以及是否向有受領權人為提存?債權人有無受領遲延等,均非提存所所能過問。提存人僅提出提存書,似不能遽認其債務已實質消滅,倘提存人與債權人因提存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有所爭執時,其具體個案仍應由受訴法院承辦法官依法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意見。故本案申請人以提存書為清償證明文件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應先經債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或請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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