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原告:

被告:

為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鈞院 年度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 所有坐落於台北市 號五樓頂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所得價金,被告所分配新臺幣 元之債權額應予剔除,並將其中金額 元,改分配於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外人 以執行之不動產向原告抵押借款:

二、訴外人 於五樓頂樓平台上增建物,為五樓建物之附屬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一)查

(二)次查

(三)復查,

(四)末查,  。惟由前述說明,足證其主張係一己強辯之詞,殊不足採。

三、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應剔除,改分配於原告不足清償之債權額:       。是懇請 鈞院將該分配表中被告所分配之 萬元債權額予以剔除,並將其中金額 萬元,改為分配於原告,以保權利。

四、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原證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一份。

原證二: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份。

原證三:分配表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分配表異議之訴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