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原告:
被告:
為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鈞院 年度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 所有坐落於台北市 號五樓頂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所得價金,被告所分配新臺幣 元之債權額應予剔除,並將其中金額 元,改分配於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外人 以執行之不動產向原告抵押借款:
二、訴外人 於五樓頂樓平台上增建物,為五樓建物之附屬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一)查
(二)次查
(三)復查,
(四)末查, 。惟由前述說明,足證其主張係一己強辯之詞,殊不足採。
三、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應剔除,改分配於原告不足清償之債權額: 。是懇請 鈞院將該分配表中被告所分配之 萬元債權額予以剔除,並將其中金額 萬元,改為分配於原告,以保權利。
四、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原證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一份。
原證二: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份。
原證三:分配表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