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聲請人即債權人:

債務人:

相對人即承租人:

為聲請除去租賃權事:

一、查債務人,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聲請人在案。

二、茲查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於聲請人時,該不動產並未出租,此有其出具之切結書(證物一)為證。惟其於設定抵押權後之 年月日將該不動產出租於相對人即承租人 ,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而該不動產,案經鈞院核定拍賣最低價格為 萬元,惟於年月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經 鈞院減價為萬元,已低於聲請人之抵押設定金額及債權額,不足抵押債權甚鉅,顯見係因債務人與相對人之租賃關係,已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鈞院除去該不動產上之租賃關係,以利拍賣。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除去該不動產上之租賃關係後再為拍賣,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證物一:切結書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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