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 正 本
xxx年度X院民XX字第xxx號
請求人
【貸與人】
XXX 男 XX年X X月XX日FXXXXXXXXX
台北市XX區XXXX路X段XXX號XX樓
【借款人】
XXX女XX年XX月XX日AXXXXXXXXX
台北市XX區XX路XXX巷XX號XX樓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
借款契約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
上開請求人間,因借款契約事件,訂立如後附之契約,雙方陳明對於契約條款,已獲協議,願切實履行,期獲得法律上之保障,以免訟爭,請求予以公證。
公證之本旨及法條依據:
公證人審查與契約有關之文件,及到場人之身分證明等,均屬相符,乃據當事人陳述所協議之事項,做成本公證書,並將契約附綴於後,由請求人在公證書簽名或蓋章,承認其行為。爰依公證法第貳條第壹項及第拾參條第壹項第壹款等相關規定予以公證。
註:公證人已依公證法之規定向雙方闡明,民法第205條及252條之規定,並說明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能予以酌減,雙方表示了解並堅請辦理。
強制執行本旨:
債務人(xxx)應依後附借款契約之約定於清償日清償借款,並按期支付利息,如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就本金、利息、違約金,應逕付強制執行。
本公證書於xxx年xx月x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事務所作成。
本公證書經下列在場人承認血誤簽名或蓋章於後
【貸與人】
XXX (簽名+蓋章)
【借款人】
XXX (簽名+蓋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本公證正本於XXX年XX月XX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事務所作成,交付予請求人或其代理人XXX、XXX收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地址:台北市XX區XXX路X段XX號X樓之X
電話: ( 02 )XXXX一XXXX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
貸與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金錢消費借貸,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借貸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同意貸與乙方新台幣XXX元整,並如數以銀行匯款交付予乙方。
第二條:本借貸金錢期間自民國XXX年XX月 XX日起至民國XXX年XX月 XX 日止,但乙方得提前完成清償。
第三條:本借貸金錢為年息XX%。
第四條:乙方應將借貸之本金於民國XXX年XX月 XX 日返還予甲方,並直接匯入債權人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第五條:乙方若未依上述日期償還借款,每日應以每萬元 元計算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對於借貸之金錢應如期清償完成,並按期交付利息,如有一期利息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就違約、金利息及本金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第七條: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催告送達或為任何意思表示,均以本契約或公證書所載之地址為準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雙方均無異議。
第八條:雙方對本契約若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爭訟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契約作成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執存壹份為憑。
第十條:強制執行事項如公證書所載。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XXX
身分證字號:
借用人:XXX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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