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xx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購買如第一條所示之標的物,雙方同意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事項)
(一)買賣標的物:HPEProLiantDL360 Server伺服器
標的物1.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範例由乙方保管占有中。
          2.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範例依乙方之安排與指示由甲方向供應商購買。

(二)買賣價金及支付:
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xx整。(含稅)
除頭期款xxxx元整外,
餘款為xx整,分24期,每一個月一期,
第 1 期至第8期,每期303,100元整。
第9期第16期,每期272,790元整。
第17期第24期,每期242.480元整。
第   期至第  期,每期            元整。
第   期至第  期,每期            元整。
第   期至第  期,每期            元整。


(三)標的物交付地點:新北市xxxx。

(四)標的物交付日期:於本合約簽訂後一個月內交付。

(五)履約保證金:

1.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範例
2.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範例有,新台幣x元整。期滿若無任何違反本合約約定之情事,甲方同意按年利率0%加付利息後返還乙方。

(六)特約條款:

第二條(標的物之交付驗收)
(一)如前條第(一)項第1.款情形,於本合約書簽訂完成時,乙方即已受領本案標的物之交付,乙方應簽具交货验收證明書交予甲方收執。
(二)如前條第(一)項第2.款情形,目前標的物仍由供應商占有中,乙方應於取得本案標的物之提單或其他足以表徵货主權利之單證,或實際受领本案標的物之交付後三日內簽具交货驗收證明書交予甲方收執。
(三)因本案標的物由乙方安排並指示甲方向供應商購買,故乙方茲明確聲明:乙方對於本案標的物之品質、規格與數量絕無異議,且日後絕不以任何理由對抗甲方。乙方如認為本案標的物有任何不符或瑕疵,應由乙方自行向原始供應商或製造商主張,概與甲方無涉。

第三條(付款方式、遲延利息與期限利益之喪失)
(一)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一次簽發經甲方認可發票日如第一條第(二)項各期分期價金付款日期,票面金額同各該期分期付款金額之支票交付甲方,作為給付買賣价款之用。
(二)倘乙方应給付之分期價款發生給付遲延情事時,乙方應自遲延時起就遲延金额支付甲方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金额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如乙方有遲延給付分期價款之情事,不待甲方催告乙方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所有未付之分期價款视為全部到期,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未付價款及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就全部未付價款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前項情形,倘乙方發生遲延而經甲方催告給付全部或一部價款、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後十五日內乙方仍未給付,甲方並得解除本合約,請求乙方返還本案標的物。合約解除後,乙方已付之分期買賣價款充作懲罰性違約金由甲方沒收之,無庸返還。

第四條(標的物所有權之保留)
甲方在依本合約之約定完全受償之前,對於本案標的物仍保有所有權,乙方僅得先行占有使用。嗣乙方完全履行本合約之所有義務後,始取得本案標的物所有權。

第五條(標的物之使用、保管與維護)
(一)乙方應將本案標的物放置於第一條第(三)項指定之地點,於分期買賣價金未付清前,非经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之移轉他處,或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二)乙方愿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保管及維護本案標的物,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並以自己費用修繕之;凡修護上需要之配件、機具、工具、服務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並應使用合格之人員實施修護工作。
(三)甲方得隨时派員前往乙方本案標的物之存放場所查看其現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並應給予甲方各項方便。

第六條(遲延以外喪失期限利益之事由)
如有下述情事生,乙方立即喪失期限利益,不待甲方催告,乙方亦應立即就全部未付分期價款向甲方為清償,並依第三條第(二)項之約定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1.乙方連帶保證人有因死亡、失蹤或其他事由發生繼承情事,其繼承人不明或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2.乙方違反本合約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約定時。
3.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有聲請或開始進行清算、解散或破產程序時。
4.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遷移地址而不事前通知甲方,或甲方依本合約書所載乙方地址無法送達通知予乙方時。
5.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有因其他債務關係遭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情事發生時。
6.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有債信貶落情事發生,經甲方通知改善仍無法改善時。

第七條(連帶保證人)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時應提供經甲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並簽具保證書及本票。如其連帶保證人中途變更其資產價值或死亡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更换連帶保證人,乙方應即依甲方之要求提供經甲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並重行依本條之約定簽具保證書及本票。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
為擔保乙方依本合約書所定義務之確實履行,乙方應於受领本案標的物同時,交付第一條所約定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倘本案標的物先前甲方依乙方之指示透過開發信用狀向國外供應商購入,而經雙方簽訂有分期付款買賣預約書並經乙方提存結匯保證金予甲
方者,該結匯保證金即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足時應即由乙方補足,如有超出則甲方應即無息退還差額。

第九條(提前清償)
(一)甲方對於乙方之分期、按期清償完畢,具有經濟上之期待利益,乙方如要求提前清償,將令甲方之資金運用規劃必須加以改變與调整,並因而蒙受資金成本上之損失。乙方明瞭並認知到提前清償行為將致甲方之損失且其損失在技術上難以計算。故乙方承諾:如乙方要求提前清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依當時未償之各期分期買賣價款總額3% 計算之違約金。
(二)乙方如要求提前清償,應以書面方式載明擬提前清償之日期,於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三)甲方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就截至乙方擬提前清償之日止乙方尚應償付甲方之金額加以計算,並加計第一項約定之違約金後通知乙方付款。

第十條(標的物返還及逕受強制執行)
(一)若乙方有任一違反本合約約定之情事,乙方同意依甲方之請求將本案標的物返還予甲方。
(二)倘乙方不自行返還本案標的物,乙方同意甲方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絕無任何異議。

第十一條(權利質設)
乙方同意在完成給付之前,將本於本案標的物所生得對第三人主張之一切權利均設定權利質權予甲方,以擔保本合約乙方所有義務之履行,並以本合約作為質權設定之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解除條件)
倘本合約標的物甲方依乙方之安排與指示向供應商購買後再售予乙方,而甲方未能於第一條第(三)項之標的物交付期限內購得者,本合約即失其效力。乙方不得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合約之修改)
本合約之增、刪、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後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名蓋章後始生效力。


第十四條(合意管轄)
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第十六條(授權)
本合約標的物之採購、簽約、付款、出售均授權甲方企金行銷主管代表甲方全權決定。

立合約書人
甲 方:xx
代表人:孟x
地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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