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買賣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居間契約委託期限屆滿後,可否請求報酬。

依民法568條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345條 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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