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與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徵。第一次處罰5~2500萬罰鍰 第二次以後10~5000萬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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