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非有法律約定,或規約約定,不得擅自使用

頂樓違建所有權人屬於原始起造人,雖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讓與不動產所有權,一樣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

799條第三項,共有部分之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在頂樓搭建鐵皮的行為,如未經規約約定,屬於無權占有,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根據767條第一項,請求拆除,雖長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但不代表區分所有權人有默示同意甲使用之意思。

另外違章建築物雖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讓與不動產所有權(758),但除讓予人與受讓人有相反之約定外,應視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67年2次民庭總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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