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因此,系爭樓層承購房地後,始發現無車位可資使用,乃主張規約對其不生效力,其主張顯無理由。

民法826條之1

第一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民法820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第二項: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或法院之裁定,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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