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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曾格爾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告相關資料,並提出證據調查之方法,以供本院核對確認無誤後送達起訴狀繕本,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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