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45%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一年未逾兩年者,稅率35%
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兩年未逾十年者,稅率20%
持有房屋土地超過十年者,稅率1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兩年以下房屋土地者,稅率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兩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稅率20%
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所得400萬內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三
繼承 受遺贈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之土地房屋,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
盈虧互抵
個人交易之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交易所得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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