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而這個判決仲介也需要注意,不是只要屋主有在屋況上勾選,就代表屋主或是仲介可以免除法律上的責任。

案例狀況大概是看屋時有告知買方房子有高低差,而現場看屋時買方也感受得出來,但大家都沒有實際請測量單位來測量,最後僅在不動產說明書上告知有傾斜的勾選,但交屋後買方請測量單位來測量後,發現確實有傾斜,跟屋主與仲介提出求償,當然以屋主與仲介的立場會覺得明明你買房子之前就已經知道房子有這樣的狀況,現在又來跟我吵這個。https://bit.ly/3gSd32d

1.如果屋主有隱瞞可能屋況瑕疵,即使買方因為有過失而沒有發現,屋主還是要負責。

「但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倘出賣人並無不負擔保責任之特約,而又確定的拒絕擔保,尚難謂買受人不得對之解除契約。又出賣人如有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之情形時,買受人縱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存在,出賣人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觀之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5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著有判決要旨可參。」

「系爭房屋前後有高低不一之情形,而侯素珠並未詳細說明系爭房屋前後高低不一之原因,即為房屋向後側傾斜所造成,而楊均塏係簽約後才知有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自難以此可認其於簽約時已明知系爭房屋有傾斜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參照。

「雖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建築改良物是否有龜裂傾斜情形」一項勾選「有」,且楊均塏看過系爭房屋數次,知悉房屋有前後高低不一之情形,亦無從據此即認其已知悉房屋有傾斜之情形,並同意房屋傾斜瑕疵而予買受,是楊均塏不知系爭房屋有傾斜瑕疵,並無重大過失之可言,簡惠音自應依法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其前揭所辯,難認可取。」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參照。

2.仲介的責任在此判決的認定,因為傾斜也不是仲介人員可以判定的,而仲介有問鄰居屋主及查詢相關資料,所以這判決認定仲介不可歸責。

「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2項固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參照。

「惟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未有可供勾選樓地板高低不一之格子,由家宏公司店長再行通知賣主簡惠音重行確認,簡惠音同意後勾選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18.建築改良物是否有龜裂傾斜情形龜裂傾斜」欄位,又其等已向賣主簡惠音及其等鄰居,並向政府機關調查及上網查詢相關資料,均無所悉系爭房屋有傾斜瑕疵情事,且系爭房屋照片無從看出系爭房屋有傾斜現象,楊均塏復自承曾看屋5、6次,未能發現傾斜瑕疵,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4年1月16日函亦認系爭房屋現況無明顯可視之損壞或結構體受損現象,而系爭房屋之傾斜非目視即可發現,楊均塏係於房屋裝潢時,經裝潢師傅告知始知房屋有傾斜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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