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行政法院 45 年判定第 60 號判例「官署之行政處分,經人民依行政爭訟之手段請求救濟,而經受理訴願之官 署,就實體上審查決定而告確定,或經行政法院就實體上判決確定者,即兼有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確 定力。當事人對於同一事項,既不得再行爭執,而為該處分之官署及其監督官署,亦不能復予變更。 2」因此實質確定力不僅拘束納稅人、稅捐機關,甚而判決之法院亦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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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