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契約固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縱認兩造並未同時在場簽寫系爭協議書,惟於兩造先後在系爭協議書簽名時,兩造就系爭協議書內容所為之意思表示即屬一致,系爭協議即已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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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約固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縱認兩造並未同時在場簽寫系爭協議書,惟於兩造先後在系爭協議書簽名時,兩造就系爭協議書內容所為之意思表示即屬一致,系爭協議即已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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