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強暴的定義,學說上有從最狹義到廣義的看法,廣義的定義就很像只要對物施加就算,比如按住電梯,不讓你下樓或是破壞門鎖不讓你回家。

實務上多認為強暴必須要直接對人施以物理的強制力,對物則需要個案視情節輕重來判斷。

判決連結:https://goo.gl/Rce1Sn

持續強按電鈴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持續、長時間按壓門鈴發出噪音,確屬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是某甲於凌晨持續按壓門鈴長達20分鐘許,確已妨害某乙及其家人正常休憩睡眠及居住安寧,已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認門鈴之正常使用方式,並逾一般人生活所應容忍電鈴噪音之必要限度,某甲之行為確屬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而構成強制罪。

判決連結:https://bit.ly/34fmchE

敲打牆壁,讓鄰居無法入睡

「再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不明物體朝告訴人家中密集敲擊發出噪音,每次敲打持續數十秒至數分鐘,確屬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2K5WUvt

「在我國立法者設想下,應不致於欲將並未對他人施以具體物理力之情形涵蓋於強制罪適用範圍內。是本院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強暴」,應指行為人已對人之身體直接或間接施用具體物理力量而為有形力不法行使,且該不法力之行使,已足夠干擾他人自由決定事項之進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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