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很多土地仲介的案子,大部分都是仲介帶買方去看一塊地,而地主通常不願意授權委託,仲介大多是等到有買方出價再跟屋主談細節,所以很容易發生買方私下調謄本找地主成交。

而萬一之後被仲介發現是同一組買方就會有糾紛。而法院判決在這一塊通常會認定因為尚未締結契約完成,不得請求服務報酬,所以仲介敗訴居多。

另外一種可能大家會討論的情況是:

如果今天我已經跟a付斡旋談價,後來b仲介可以讓我以比較低的價位成交,這樣我要賠a仲介費否?

1.不行。但這個案例只有帶看兩次,沒有付斡旋(書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61號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b88b2948d2dc33cfcc8d?t=4075542175

法院見解節錄:惟衡情,設若被告陳維瀅與被告陳盈盈欲私下交易以免除仲介費用,自可私下買賣,其等又何需經由京城房屋企業社營業員凌啟文之仲介,而各自付出10萬元及8萬元之仲介費?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規避仲介費用給付,竟瞞著原告私下協商完成買賣,被告陳盈盈藉屋籍資料,私下背著原告議價云云,委無足採。

2.不行。有付斡旋,但後來找其他仲介成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d5632948d2dc33f4fca1?t=4075542175

法院見解節錄:是以,潛在之房屋買受人,倘於特定房仲業者介紹而接觸特定房屋標的時,確已表明不為購買,且未經由該房仲業者取得他方資料以互為聯繫,則其後經其他管道接觸同一標的,縱決定購買,因買賣雙方並非經由原房仲業者居間磋商而知悉彼此,自難認買賣雙方有藉此規避原房仲業之意;是本件被上訴人馬志豪有意購置系爭不動產,本可透過各種管道接觸,並依其抉擇選任其屬意之購買管道,被上訴人馬志豪未透過上訴人,反透過謝淑鳳成立交易,或因價格考量,或因仲介銷售技巧,或因考量仲介服務態度等原因不一而足,實難僅憑被上訴人2人於系爭專任契約期滿後翌日完成交易,即遽以推論其交易歷程迅速係屬異常不合理,並認被上訴人2人與謝淑鳳有共同謀議規避上訴人服務報酬之不正當行為。

3.行。此案例是付斡旋屋主也同意賣,但後來買方反悔被沒收十萬,但仲介放棄跟買方仲介費,結果又私下買賣雙方成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6b5899bb10ae3a273d3c64?t=4075542175

法院見解節錄:被告嗣後於105年9月19日透過中信房屋與范淑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05年10月27日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新北市地政電傳資訊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8頁、第60頁至第65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被上訴人已與賣方議價成功,且上訴人於委託被上訴人議價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有與賣方成交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依確認書之其他約定與說明第2點視為其已完成受託義務,上訴人應依約給付以購屋總價2%計算即16萬8,000元(840萬×2%=16萬8,000元)服務費,為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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