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項委任:

受任機關在接受委任(原處分機關為受任機關)之後,係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行為。權限委任只限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權限移轉,故應只屬於德國法上權限授與,授權機關失去管轄權。

第2項委託:

權限代理(原處分機關為委託機關)與權限授與(原處分機關為受託機關)均有人採。如果採權限授與說則訴願法第7條為訴願管轄機關的特別規定,雖然原處分機關是受託機關,但以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但在草案的15條之3立法說明理由提及:委任、委託、委辦都屬於權限之移轉,顯然將委託當作權限授與,屬於真正的管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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