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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證明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不正常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

「原告固主張被告陳沛琪有親吻被告顏士欽臉頰乙情,然依該上開勘驗結果乃被告顏士欽上車後,被告陳沛琪站在車門外,脫下口罩,伸頭進去車內做親吻狀或交談狀等情,並無從看出被告陳沛琪是否有親吻被告顏士欽之行為,且被告陳沛琪將頭伸進車內之過程僅數秒,亦未能看出被告顏士欽有任何回應,實難據此認定被告二人上開所為已屬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不正常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且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證據,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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