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0ZaJ7l

1.有

「上訴人雖辯稱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所為鑑定為私鑑定,應無證據力云云;然該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雖非受法院依調查證據方式委請鑑定單位,惟當事人一方自行委託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具體事實適用專門知識所得鑑定判斷,稱為「私鑑定」。私鑑定做成之鑑定報告,雖與民事訴訟法所謂「鑑定」之證據方法不同,但仍具私文書性質,如予當事人辯論機會,仍非不得成為法院形成心證原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woQlaG

2.無

「系爭報告係蘇黎世等5公司於審判外自行委託第三人提出之意見陳述,核非法院依民事訴訟法選任鑑定人命行鑑定者,欠缺踐行具結、拒卻、提供意見、發問等程序,則系爭報告之中立性及專門知識之妥當性俱非無疑,許秀莉亦否認系爭報告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88頁反面、292頁),已難作為有利於蘇黎世等5公司認定之依憑」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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