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
聲請事項
一、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萬元,約定民國年月日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計算,逾期按每萬元每日以新台幣三十元計付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萬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復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證物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證物二)、他項權利證明書(證物三)、及借據(證物四)此債權證明文件可證。
惟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上開抵押物,俾供債權之清償。狀請 鈞院鑒核,惠准裁定如聲請事項之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產權標示。
證物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
證物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
證物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四:借據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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