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

聲請事項

一、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萬元,約定民國年月日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計算,逾期按每萬元每日以新台幣三十元計付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萬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復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證物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證物二)、他項權利證明書(證物三)、及借據(證物四)此債權證明文件可證。

惟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上開抵押物,俾供債權之清償。狀請 鈞院鑒核,惠准裁定如聲請事項之所示,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以及件數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產權標示。

證物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

證物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

證物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四:借據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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