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因需先有被擔保債權存在,才能設定抵押權,所以只需要依法登記,原則上就推定已有該設定抵押債權存在。因此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法院並不會要求其提供債權存在的證明文件(借據、本票)。只需要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即可。

但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為抵押權成立時不必先有債權存在,法院無從知悉其實際債權範圍,因此需提出抵押權存續期間所發生債權的證明文件,以供法院為形式上審查,如未提出,法院將定期命其補正,債權人如逾期未補正,法院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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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