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82號:只有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才可救濟。

釋字684號:大學對大學生所為任何影響基本權作為,都可以對外提起救濟。

學說普遍認為,普通學生不應該被特別權力關係所牽制,尤其國小、國中和高中學生其實也有權利救濟的需求,且我國大學和專科學校的劃分界線並不明顯情況下,不應該因學生群體不同而有不同的保障程度。

釋字784號:不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任何侵害權利都可以是行政處分。

該號解釋是學生特別權力關係的終結,正式讓學生擺脫特別權力關係的牽制。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然屬於顯然輕微之干預,仍難謂構成權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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