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23號說明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諸如載明應繳違規罰款數額,倘以後續仍有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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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效意思 釋字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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