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來判斷該檢舉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檢舉人之檢舉行為是否係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

當人民檢舉行為其實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權利,但行政機關卻拒絕履行,該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必然會對人民權利造成侵害。一旦函覆影響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該函覆便會產生規制性而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反之,如人民僅擁有反射利益,該函覆僅係觀念通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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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該復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得以其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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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