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對內部管理行為可以提申訴、再申訴。

釋字785號後認為申訴、再申訴只是針對非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不代表之後不能接續提起行政訴訟。複審與申訴、再申訴兩者僅為救濟標的不同,如果公務員認為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處分外的管理措施侵害其權益,均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因其程序為申訴、再申訴而阻卻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對於再申訴的結果不服比較可能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或確認訴訟,以排除公權力之侵害。

但785號解釋一樣有最低救濟門檻是顯非屬輕微之權利侵害。

爭議:

丙等考績為行政處分

考績丙等將使公務員一年內不得辦理升任,影響憲法第18條服公職全所保障的晉升權,應屬行政處分。

調任非主管職非行政處分

最高法院採否定見解,因為該調任僅喪失主管加給,未損及公務員之官等、職等及俸給權,故非屬行政處分。

乙等考績屬行政處分

乙等只能拿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相較於甲等考績可以拿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顯然較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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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