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或法律或上級機關之行政命令或自治規章,地方制度法第30條賦予上及公法人將該法令函告無效的權力。

性質:

1.行政處分

蓋上級監督機關所為之函告無效,將進一步使地方自治團體的規章歸於無效,具有行成效力,故應屬具備形成效力之行政處分。故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函告無效不服,得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救濟。

2.非行政處分(實務與通說)

通說函告無效之對象係下級地方自治團體所制訂之法令,並非針對具體行政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雖然具備外部性,但不具備具體性,非行政處分。只能用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或司法院大審法相關規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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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