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43號指出立法機關可以將較不重要的事務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但須確保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未牴觸憲法或法律、未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故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以授權明確性稱之。

兩種不同程序的授權明確性要求:

1.具體授權

如果涉及的事務重要,立法機關就應該在授權條款上清晰說明授權的目的、內容和範圍,藉以限縮行政機關的法規制定空間。

2.概括授權

即使授權的內容與範圍未明示於法律條文,只要授權目的明確即為已足,因原則上不難經由解釋,從授權的目的推論出授權的內容與範圍。且授權之目的是否明確,亦不以授權目的具體明示於授權條款本身為必要,只要能依照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從授權條款所依附之法律的整體,特別是從相關法條文義、法律整體之體系關聯與立法目的,可推知授權之目的即可。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授權明確性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