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當事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或法定利息,應計算至全部拍定價金或執行金額交付與執行法院之日止,以該日視為清償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項)。倘係債權人承受者,應以承受日為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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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