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賴基礎

行政規則雖僅具內部效力,如有對外公告使人民知悉內容未必不能作為信賴基礎,釋字525號採同樣解釋。

2.信賴表現

指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3.信賴值得保護

因抽象故只能透過反面排除的方式來確認。若人民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三款情事,則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實務採客觀說,無論人民是否知情,凡人民提供不正確訊息,均不值得保護。但有學說認為若採客觀說,則可能與信賴保護人民主觀信賴本質不合。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如何衡量公私益:

釋字589號針對公私益孰輕孰重,提出具體衡量標準。必須考量法秩序的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

衡量結果:

1.存續保障

2.合理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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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