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保留說:

凡涉及干預人民之自由或財產之事項,均須由法律加以明訂。

全面保留說:

無論是干預行政或是給付行政都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依據方屬合法。

重要性理論:

涉及重要性事項時,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應由國會以法律規範之。反之可以由行政機關自為決定。重要性通常以基本權以及公共事務落實具有重要性的事物。

層級化保留理論:

認為越重要的行政領域越需要法律來規定,而我國行政法的法源又有位階高低,這些高低不同的法源,恰好可以搭配不同重要性的事務。

1.最重要的事情,必須由憲法訂定之,稱憲法保留。

2.其次重要,由立法院透過法律規定之,稱絕對法律保留。

3.由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訂定之,稱相對法律保留。重要的給付行政和絕對法律保留以外的干預行政均屬之。

4.重要性甚低,涉及細節性與技術性的事件,根本無需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也能自行執行,屬於無須法律保留。(不重要的給付行政)。

爭點:

1.非屬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剝奪是否一定需要遵守憲法保留?

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設下了嚴格的門檻,特別是逮捕、拘禁人民警察應遵守的程序。釋字443號指出此種嚴格程序是憲法保留的體現。凡是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的正當程序一點都不能省略。立法機關也不能任意制定法律牴觸憲法第8條的意旨,否則即違反憲法保留的精神。

憲法第8條第1項中段明定了可以實施人身自由的機關。該項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照護型人身自由限制或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

釋字609號指出照護型人生自由限制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故其所需踐行的法律程序,不需要與刑事處罰之被告或犯嫌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立法者對於此種人身自由的限制有較大的決定權,不受到憲法第8條之限制。

關於照護型人身自由的限制免去事前法官保留,保留事後的提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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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443號 層級化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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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