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故意過失行為之認定,並非僅由個別的公務員來觀察。

學說採取組織有責性:針對組織整體運作為觀察對象,判斷行政機關的運作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若經由上級之監督或行政程序之一般預防措施有可能避免損害發生,行政機關即應負國賠責任。此種判斷標準對於合議制運作的機關在國賠責任上特別有實益,因為無須舉證個別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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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